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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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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Z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41113条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后又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以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Z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Z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Z某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参考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的意见,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故法院依法以被告人Z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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