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超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已缴纳罚金,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审查意见,对被告人宣告管制,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管制刑。故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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