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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被告人孟某某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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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孟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森林(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孟某某已赔偿林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依法以被告人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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