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一处,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且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郑某1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郑某1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飞具有悔罪表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建议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飞具有自首、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充分考虑。故依法以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