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刘某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系无证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