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钱某非法设置路障拦截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和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钱某在公安机关和当庭均承认犯罪事实,系坦白,量刑时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已经将路障拆除,某村委会及任某1、岳某、任某2已经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法院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故法院依法以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