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从马某某的身上搜缴的0.12克毒品海洛因依法应按照贩卖毒品罪既遂认定,量刑时可酌情参照未遂犯的情节处理。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马某某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批准逮捕,不属于因贩卖毒品被羁押,且公诉机关未向本院指控其涉嫌的盗窃犯罪,故此段羁押期间不能折抵刑期。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