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于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民警准许其离开现场情况下就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因醉酒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且事故的发生系被害人王某在与柴某车辆发生事故后,王某未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设置警告标志,未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导致,综合事故发生原因,被告人张某犯罪性质、情节等因素,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对居住辖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