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王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散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二人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但张某所起作用较小,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制造的枪支中仅有枪管一部分,其他枪支散件均为网上购进之后再予销售,在查获的枪支散件中除开枪管外,均应认定为未遂部分,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二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对二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以: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