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强行闯入他人住宅闹事,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严重妨碍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返回住处接受调查,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虽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对自动投案的情节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建议量刑幅度适当,法院依法予以采纳。依法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