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某结伙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赵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与其他同案人作用相当,均起主要作用。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赵某某是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赵某某是被民警发现是网逃人员后,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调查。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对赵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以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