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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判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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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张某为图不法经济利益,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有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本案被盗财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销赃所得300元,依法应责令其退赔徐某某。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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