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为图不法经济利益,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有因犯盗窃罪先后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前科,且本次盗窃销赃所得用于购买毒品,应酌情从重处罚。本案被盗财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销赃所得1500元,依法应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追缴被告人李某销赃所得1500元,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