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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财物三千余元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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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张某具有累犯、坦白、已退出全部赃款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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