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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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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所知的同案犯上线的微信名,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对其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上线的微信名,民警依据该微信名抓获其上线游某,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退缴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其退缴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依法判决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已缴纳);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四千四百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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