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对公诉机关适用法律的意见及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被告人王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