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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被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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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赃物已返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态度、返赃、谅解、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王某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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