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出老千的手段赌博,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7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赵某具有前科劣迹,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帮助他人实施诈骗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已退清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退赃款四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