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理财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检察院指控程建新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张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以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17273.24元依法继续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