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林权所有人同意及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盗伐他人所有林木折立木蓄积8.003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签订了《林业刑事案件生态修复管护协议》,交纳2,400元复绿管护保证金,积极退赃并预交罚金,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能自首并认罪认罚同时又缴纳复绿管护保证金、罚金等综合犯罪情节,可以适用缓刑。故依法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