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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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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李某1驾驶车辆过失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1犯罪情节较轻,应在三年以下量刑,且系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民事部分另行处理),并取得各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李某1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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