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贺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贺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贺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属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因其当庭自愿认罪,已全部退赃并自愿交纳罚金,亦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亦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法以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贺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