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售毒者贩卖毒品,在吸毒人员向其提出帮助购买毒品的请求后,主动与售毒者联系帮助购买毒品,并通过蹭吸的方式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委托所在社区评估,被告人张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故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