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亦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及相关量刑情节的事实均相符,可予采纳。鉴于上述案件事实、量刑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以及县司法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决定对被告人杨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故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