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对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认为确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由侦查人员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告知权利与义务、相关法律后果后,向证人、当事人重新取证。未经重新收集、制作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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