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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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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介绍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检察院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介绍卖淫罪、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开庭前主动缴纳罚金,法院视其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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