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犯罪案件:
(1)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2、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罪名不当的:
(1)不得加重原判刑罚;
(2)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
(1)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
(2)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
(1)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
(2)不得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
(1)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
①不得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
②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2)必须依法改判的:
①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②在第二审裁判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6、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1)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①检察机关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
②且检察机关对新的犯罪事实向同一法院补充起诉。
(3)检察机关未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者发现了新的犯罪事但未补充起诉的,均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