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某逃逸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系自首,且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亦取得原告人的谅解,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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