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24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性质、情节,被告人朱某某的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朱某某回到社区后,应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