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廖 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医疗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廖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故法院依法依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