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赣0781刑初68号
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番署”,男,199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于都县人,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2日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俊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步行至瑞金市象湖镇八一北路的“敬恩早餐店”门口,用锤子砸开玻璃门的锁把,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盗得现金295.5元、红七匹狼牌香烟三包、一部16Giphone5s金色手机、一部16G三星手机,后逃离现场。经瑞金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及香烟总价格为1303元。案发后,上述被盗手机及现金被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领条,瑞金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潮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关于对两部手机等财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黄某某的基本情况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等证据,经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黄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超
人民陪审员 黄人杰
人民陪审员 钟赞群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文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