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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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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105刑初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系个体。2017年9月2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6日经我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1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7)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19日凌晨0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新华区古城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友谊大街十字路口与霍某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黄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7.13mg/100ml。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9日凌晨0时20分,被告人黄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新华区古城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友谊大街路口时与霍某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新华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事故中黄某、霍某负同等责任。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黄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7.13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量被告人黄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这些影响量刑的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郝建峰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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