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刑更119号
罪犯温某,男,44岁(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忻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一中刑初字第18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温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以(2012)高刑执字第57号刑事裁定,将其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以(2013)二中刑减字第006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提出对罪犯温某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温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8月、2017年3月均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温某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温某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温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温某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温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温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29年10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及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宇红
审 判 员 王颖君
审 判 员 孙 锋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薇
书 记 员 秦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