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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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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01刑更119

罪犯温某,男,44岁(19739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忻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9112日作出(2009)一中刑初字第18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温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21日以(2012)高刑执字第57号刑事裁定,将其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321日以(2013)二中刑减字第006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提出对罪犯温某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于2018226日立案,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温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8月、20173月均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温某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温某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温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温某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温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温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21日起至202910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及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宇红

   王颖君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秦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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