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2日14时许,白某某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区××中学附近寻找盗窃目标,在××××区××街××××××院×号××楼西×单元的楼道内躲雨时,见被害人曲某某(男,殁年10岁)的母亲王某从一楼西侧房屋出来,即尾随出楼道并确认王某离开。白纪宇到王某家西侧窗户下,强行推开窗户钻入室内,将在家睡觉的曲某某惊醒。白纪宇应曲某某要求,书写一虚假电话号码留在现场,后曲某某让白纪宇离开,白纪宇用手掐住曲某某的颈部将曲按倒在地上,又用室内电源插排线勒曲的颈部,致曲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之后,白纪宇从屋内搜得两条黄金项链、两枚黄金戒指、三枚黄金耳钉、两个黄金挂坠(共计价值12610.60元)逃离。作案后,白纪宇分两次将所抢赃物变卖给××××区××××××店店主翁某某、张某某(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
2012年9月5日23时许,白某某翻窗进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区××路×××××楼××××××店内,窃得现金1100元。同月18日15时许,白纪宇翻窗进入××××区××街×委居民张某某家,窃得现金520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白某某入户盗窃被发现后,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并罚。犯罪性质恶劣,具有入户抢劫,抢劫致人死亡的情节,社会危害极大,且系累犯,主观恶性深,应依法从重处罚。其主动供述司法机关不掌握的盗窃犯罪,属自首,第一、二审已依法予以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第一审对白某某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