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4日23时30分左右,江某1来到潜山县梅城镇皖潜大道皖国某小区,从卫生间窗户翻窗进入被害人汪某1居住的房间,趁其熟睡之际,将放在另一张床上的长裤口袋内的人民币1170元盗走,后翻窗逃离现场。
2017年9月27日22时许,潜山县公安局在潜山县政府大院内将江某1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鉴定,江某1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依盗窃罪,判处江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责令江某1退赔被害人汪秀伟损失人民币一千一百七十元。
(随案移送的小米手机、金镶玉吊坠处理款,充抵退赔款、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