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文章正文
林某清开设赌场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581刑初264号

  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清。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辩护人蔡某某。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清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华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清及其辩护人蔡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清在珠海市从六合彩后庄郑某和(在逃)处开得一个在“合兴”赌博网注册的六合彩赌博投注盘口(会员盘),并开始通过电话、网络投注等方式接受罗某、黄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的六合彩外围码投注,再向后庄郑某和投单,林某清从每1000元投注额中提成30元。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林某清又向珠海市六合彩后庄某2逢(在逃)投注六合彩外围码,从每期收受的投注总额中分出约10000元向李某逢投注,每1000元投注额提成30元。随后林某清通过电话与六合彩后庄郑某和、李某逢结算六合彩外围码赌博账目,结算方式有现金结算、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
  2017年3月2日,被告人林某清从珠海回陆丰市入住东海镇金利华酒店8916房,并在该房间内接受六合彩外围投注。同年3月7日晚,林某清在该房间内接受六合彩外围码投注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当场查获林某清正用于六合彩赌博的笔记本电脑1部、手机2部、六合彩登记账单8张、银行卡8张,以及疑似毒品1小袋净重0.8克、锡纸等物品。
  经对现场查扣的林某清的两部手机的通话信息、微信、照片等数据依法进行分析,提取出林某清与六合彩后庄某3案人郑某和、李某逢进行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收受下家投注六合彩外围码的数据内容。经对现场查扣记账单及收集数据等进行统计,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7日间,被告人林某清共计收受六合彩外围码投注额共计人民币499460元。
  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林某清无视国家法律,竟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某清辩称其接受他人投注额只有二十几万元,对其他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蔡某某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林某清的行为系帮助后庄郑某和李某逢收取赌资,属开设赌场罪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清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应对其从轻处罚。法庭考虑本案的赌博数额作为量刑情节时,应立足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被告人林某清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林某清从轻、减轻处罚,直到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清在珠海市从六合彩后庄郑某和(另案处理)处开得一个在“合兴”赌博网注册的六合彩赌博投注盘口(会员盘),并开始通过电话、网络投注等方式接受罗某、黄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的六合彩外围码投注,再向后庄郑某和注额,林某清从每1000元投注额中提成30元。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林某清又向珠海市六合彩后庄李佳逢(另案处理)投注六合彩外围码,从每期收受的投注总额中分出约10000元向李某逢投注,每1000元投注额提成30元。随后林某清通过电话与六合彩后庄郑某和、李某逢结算六合彩外围码赌博账目,并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结算。
  2017年3月2日,被告人林某清从珠海回陆丰市入住东海镇金利华酒店8916房,并在该房间内接受六合彩外围投注。同年3月7日晚,林某清在该房间内接受六合彩外围码投注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当场查获林某清正用于六合彩赌博的笔记本电脑1部、手机2部、六合彩登记账单8张、银行卡8张等物品。
  经对现场查扣的林某清的两部手机的通话信息、微信、照片等数据依法进行分析,提取出林某清与六合彩后庄某3案人郑某和、李某逢进行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收受下家投注六合彩外围码的数据内容。经对现场查扣记账单及提取的手机数据等进行统计,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7日间,被告人林某清共计收受六合彩外围码投注额共计人民币49946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陆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四中队陆公受案字[2017]68号《受案登记表》、陆丰市公安局陆公立字[2017]134号《立案决定书》证实,陆丰市公安局决定对林某清涉嫌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
  2.陆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四中队《抓获经过》证实,陆丰市治安管理大队四中队于2017年3月7日在金利华酒店8916房现场抓获涉嫌网络赌博人员林某清。
  3.陆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四中队《林某清涉嫌开设赌场案涉案赌博数额列表》证实,经对现场计码单及手机信息进行统计,林某清涉嫌开设赌场案涉案赌博投注人计14人,投注数额共计人民币517510元。
  4.陆丰市公安局陆公行罚决字[2017]3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陆丰市公安局决定对林某清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送陆某市看守所执行,期限2017年3月8日至2017年3月23日。
  5.陆丰市公安局潭西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某清的出生日期为1966年5月2日等基本情况。
  6.陆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四中队《侦查说明》证实,经统计,林某清涉嫌开设赌场案涉案赌博数额共计投注人14人,共计人民币517510元,但重复统计投注额共计18050元,应予减除,实际林某清收受投注额为499460元。
  1.陆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四中队《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治安四中队于2017年3月7日21时25分至21时38分对现场进行勘验,现场位于陆丰市东海镇金利华酒店8916房,为金某华酒店9楼两床位客房,房门朝北,位客房面向北侧;进房,右侧为洗手间,左侧为吧台,电视柜、书桌一次连吧台;电视柜对面为两睡床,睡床中间为台柜,大幅式后窗前,设有两椅一桌。林某清涉赌笔记本电脑、账单、手机放在书桌上,随身携带皮包内藏有一小包疑似冰毒及锡箔纸,皮包内存有现金人民币。勘察民警同时制作了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2.陆丰市公安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陆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四中队依法对陆丰市东海镇金利华酒店8916房进行当场检查,现场在该房内查获涉嫌赌博的笔记本电脑、手机、银行卡、记账单等物品。治安四中队扣押了林某清持有的记账单8张,白色苹果六代手机1部,黑色苹果四代手机1部,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附天翼上网卡1部,银行卡8张,现金人民币6700元,疑似冰毒1小袋(净重0.8克),锡箔5小条,林某清身份证1张,粤C×××××思威牌黑色小车1部,粤C×××××思威牌黑色小车机动车行驶证1张,金丽华酒店房卡1张,林某清驾驶证1张。2017年3月17日,治安四中队将粤C×××××思威牌黑色小车1部及粤C×××××思威牌黑色小车机动车行驶证1张发还给庄强义。
  3.陆丰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汕公(网)提取(电子)字[2017]14号《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照片191张证实,陆丰市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林某清的手机及笔记本电脑进行数据固定,并提取涉及六合彩外围赌博的部分数据或内容进行拍照,提取过程共拍照191张。
  被告人林某清供述:因为珠海的水果生意越来越难经营,我在去年6月份开始,从珠海的惠来人朋友郑某和开了一个六合彩赌博投注盘口,是从合兴赌博网注册的,账户名为“ZH819”,密码为“123456”,自己收受一些珠海朋友的六合彩外围友投注,从中获利。我去年收受六合彩外围码,都是在珠海做生意的一些陆某人及一些熟悉的生意朋友向我投注的,我每期收受投注额约20000元左右,我自己没有参赌。我收受后,就向后庄郑某和投单,每期投注额1000元组左右,我提成30元,即每期我提成约600元。我与后庄结算后,是在电话中结算,结账方式有时是现金,有时是银行转账,银行转账的尾数为“581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至今我向后庄郑某和投注六合彩外围码共约110期。
  2017年春节后,我又向六合彩后庄、茶烟酒商、陆某市碣石镇人李某逢投注六合彩外围码,每期从收受总额中分出约10000元的投注额向他投注,也是每1000元提成30元,我与李某逢是电话联系的,结算也是有时现金有时银行转账。至今我向李某逢投注六合彩外围码约20期。我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都有用于六合彩赌博。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被告人林某清辨认出1号男子(郑某和)就是其六合彩外围码投注的上级庄家“华”,林某清称其为“郑某华”,手机号码135××××6585,广东省惠来县人,从2016年6月开始接受林某清投注六合彩外围码,至今约111期,每期收受投注额约为20000元;20号男子(李某逢)就是其六合彩外围码投注的上级庄家“伟”,手机号码153××××3220,广东省陆某市碣石镇人,在珠海市开烟茶酒商店,自2017年春节开始接受林某清投注六合彩外围码,至今20期,每期收受投注额约为10000多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
  对被告人林某清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蔡某某的辩护意见综合评析如下:
  本案中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林某清时现场查获计码单八张及手机二部,并对查获计码单八张及手机二部数据内容进行统计,涉案赌博投注人计14人,投注数额共计人民币499460元。故此被告人林某清对接受他人投注数额的辩解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林某清为赌博网站充当代理,并直接接受罗某、黄某等人的六合彩外围码投注,且从每1000元投注额中提成30元,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故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某清属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清通过在赌博网站注册的六合彩赌博投注盘口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林某清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 珠
审判员 邱路斌
审判员 陈维聪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泽辉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被指控犯罪的两位前律师..
·每一个案件力争做到极致..
·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合议..
·刑法182条规定的“自己..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法院判处缓刑是否需要委..
·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构..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