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鄂0281刑初492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2017年7月2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冶检公诉刑诉[2017]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国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7月间,朱某、刘某在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莲花巷5号2单元101室以”龙虎斗”方式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期间,朱某聘用被告人邓某某为该赌场提供境外账号、密码,完成与境外连网,被告人邓某某负责赌资结算。2016年7月12日上午,该赌场被公安民警查获,抓获参赌人员30余人,朱某等人当日抽头渔利38000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认定被告人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并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交相关证据证实。
被告人邓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7月间,朱某、刘某(均已判刑)合伙在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莲花巷5号2单元101室,以”龙虎斗”方式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邓某某为该赌场提供境外账号、密码完成与境外连网,并负责赌资结算。朱某、刘某聘用纪某(已判刑)在赌场内向上线”报线”、记账、赔付参赌人员赌资,朱某、刘某预备赌场周转金,结算当日盈利款、发放工资、维护赌场秩序等。2016年7月12日上午,该赌场被公安民警查获,抓获参赌人员30余人,朱某、刘某当日抽头渔利38000元。
另查明: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赃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有:公安机关线索来源、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相关账据、大冶市司法局调查意见书、刑事判决书、银行账目进出单等物证、书证;证人朱某、叶某、谢某、左某、胡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列证据,公诉人、被告人邓某某均无异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大冶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邓某某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皮雨生
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
人民陪审员 刘琼青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