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文章正文
钟某某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赣0781刑初164号

  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某,曾用名钟某某1。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2016年7月30日被瑞金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日被瑞金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3日被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2016年7月30日被瑞金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瑞金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3日被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2016年7月30日被瑞金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3日被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沈某某。现在家。
  被告人高某某,绰号“高某某1”。因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2006年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2016年7月30日被瑞金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3日被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2016年9月2日被瑞金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3日被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程某某、沈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跃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程某某、沈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程某某、沈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瑞金市大柏地乡三河村门坑小组罗某1旧房屋背后的长排岽山场私自架设电网狩猎,并于7月20日晚上10时许捕获一头400斤重的野牛。当天晚上,程某某将捕获野牛的事情打电话告诉了之前认识的高某,并问高某是否需要购买,高某接到电话后就打电话告诉了被告人高某某,高某某出于好奇就驾驶赣B×××××陆风越野车搭载高某、谢某前往瑞金市大柏地乡三河村门坑小组观看。高某某看到野牛后就打电话给被告人李某某,并问李某某是否需要购买野牛,同时告诉李某某购买野牛的价格是50元每斤,李某某表示要购买。随后,钟某某、王某某、程某某、沈某某将野牛抬上高某某的越野车,由高某某驾驶越野车将野牛运至瑞金市火车站旁边的一处闲置房内将野牛兑毛、分解处理。第二天,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高某某2万元,高某某将钱取出后给了程某某。除去购买电网等设备开支,钟某某、王某某、程某、沈某某每人分得现金4千元。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猎捕的野牛为水鹿,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16年7月29日、30日,被告人钟某某、程某某、沈某某、高某某分别到瑞金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时瑞金市森林公安局于7月29日、8月1日将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程某某、沈某某各退赃款5千元。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亦无异议,且有瑞金市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自首立功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各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证明,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李某某、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人罗某1、高某、谢某、吕某的证言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程某某、沈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水鹿一头,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高某某非法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水鹿一头,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水鹿一头,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钟某某、程某某、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沈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五、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六、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七、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程某某、沈某某所退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钟跃春
人民陪审员  陈泽将
人民陪审员  杨建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文录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被指控犯罪的两位前律师..
·每一个案件力争做到极致..
·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合议..
·刑法182条规定的“自己..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法院判处缓刑是否需要委..
·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构..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