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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等开设赌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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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吉0702刑初549号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7年10月28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12月11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殷某某1(曾用名殷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7年10月28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12月11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检刑诉﹝2017﹞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殷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殷某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殷某某1商量利用互联网建立一个以“快三”方式赌博的网站,并利用手机微信的方式接受他人投注,以押大小、单双号的方式组织他人在微信群里赌博。2017年10月26日至2017年10月27日间,被告人刘某某、殷某某1接受崔某(已行政拘留)等30余人的投注,涉赌金额117856.5元,其中崔某投注375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刘某某、殷某某1的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殷某某1通过手机微信群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殷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殷某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殷某某1商量利用互联网建立一个以“快三”方式赌博的网站,并利用手机微信的方式接受他人投注,以押大小、单双号的方式组织他人在微信群里赌博。2017年10月25日至2017年10月27日间,被告人刘某某、殷某某1接受崔某(已行政拘留)等30人的投注,涉赌金额117856.5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000元。其中崔某投注37500元。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殷某某1丈夫伊宏彬与参赌人员崔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伊宏彬替被告人殷某某1、刘某某为弥补崔某参与赌博造成的损失,自愿支付给崔某人民币20000元,取得崔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查询记录、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赔偿谅解协议、收据、提取笔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证人崔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殷某某1的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殷某某1的犯罪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殷某某1通过手机微信群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殷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殷某某1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二被告人所居住的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能够负责监管的实际,对二被告人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殷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收缴;犯罪使用的黑色电脑主机一台、玫瑰粉色OPPO牌R9S PLUS智能触屏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王彦军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德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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