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文章正文
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豫0481刑初667号

  自诉人于某某。
  被告人师某某。
  自诉人于某某以被告人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自诉人自愿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于某某申请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某某撤回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伟军
审判员  张占营
审判员  黄 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含笑

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被指控犯罪的两位前律师..
·每一个案件力争做到极致..
·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合议..
·刑法182条规定的“自己..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法院判处缓刑是否需要委..
·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构..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