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
(2017)晋0981刑初250号
公诉机关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某某。2017年8月22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刑检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常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1日12时,原平市国土资源局与新原乡国土资源管理所、新原乡乡政府、城建局等单位联合对本市柳巷村建设街上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在拆除被告人岳某某地里的违章建筑时,其弟岳卯玄意图跳入房中阻拦拆除,工作人员上前劝阻时,被告人岳某某持拐杖殴打工作人员,并咬伤原平市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赵某的右手手腕及铲车车主潘某手指,致使执法机关无法正常执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7年12月21日,经本院委托,原平市司法局对岳某某进行调查评估,其意见为:岳某某患有脑梗后遗症,无劳动能力,性格随和,平时在村表现良好,与邻居、亲戚、朋友相处融洽,无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经公安网查询,除本案外再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其家属、邻居和村干部都认为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不会对周围社会环境产生不良影响,表示愿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他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并自愿签订社区矫正监督保证书。建议对岳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潘某的陈述;原平市国土资源局新原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报案材料、原平市国土资源局文件;证人王某、弓某、张某、亢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贾贵军、王晋国证明材料;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说明;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原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岳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真诚认罪、悔罪,故依法可对被告人岳某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岳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原平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岳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岳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谢美珍
审判员 郭志强
审判员 王瑛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