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2017)豫1403刑初855号
自诉人赵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
自诉人赵某某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赵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达成和解且被告人已履行完毕,自诉人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赵某某控诉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赵某某以与被告人王某某达成和解且被告人已履行完毕为由撤回自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赵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青田
审 判 员 李艳霞
人民陪审员 朱秀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