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周某因琐事到武邑县城“我家365宾馆”8601房间找同村的张某1,在欲离开房间时,张某1发现周某包裹在半袖内的菜刀,后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周某持菜刀将张某1砍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张某1右颈前外侧皮肤软组织裂伤为轻伤一级,右侧颌面部皮肤软组织裂伤为轻伤一级,右肩胛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右侧上颌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右肩部皮肤软组织裂伤为轻微伤,右侧第一肋骨骨折为轻微伤,颊侧牙龈及前庭沟处粘膜撕裂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周某已与被害人张某1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张某1已谅解。
武邑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多处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持刀伤人并致被害人多处轻伤,系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被告人的犯罪手段及伤害后果,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赔偿及谅解情况,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