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在本市东城区东市场六巷二号院内,因不满郑某乙被公司罚款,与同事金某发生争执,后郑某乙用手击打被害人金某身体,郑某甲手持一电热水壶,将壶中热水浇至金某头部,用水壶击打金某头部,致金某左面部缝合创、额面部皮肤缝合创、颈部肤浅Ⅱ°烫伤、左侧眶内壁骨折。经鉴定,上述四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三处。案发当日二人被民警查获,涉案的电热水壶已起获并在案扣押。
东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的指控成立。鉴于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郑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