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9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办被害人平某某所开的”某某足疗会所”内以帮平某某联系员工为由借用了平某某的手机,后该赵趁平某某出门吃饭之机,从平某某的房间里盗走一部银色ipad4平板电脑、一部黑色OPPOR11t手机、800元人民币和230元港币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OPPOR11t手机价值1450元,被盗ipad4平板电脑价值535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又查明,2017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将赵某某抓获,被盗财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灞桥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