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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身份骗取挖掘机 卖给他人获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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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1日,被告人韩某与陕西悦大商贸有限公司员工王某某1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租赁三一牌挖掘机(机器编号:12SY0236XXXXX)一台。当日,韩某使用伪造的挖掘机购买合同及合格证,将该挖掘机质押给刘某某,并签订借款合同及挖掘机买卖合同,从刘某某处实际借款23万元,所得赃款已挥霍。经价格鉴定,涉案三一牌挖掘机价值40万元。该挖掘机现已追回并发还。

2016年7月10日,韩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以“刘伟”之名与陕西众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党某某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租赁徐工牌挖掘机(整机编号:XCMG102150BCXXXXX)一台。同年8月,韩某又以“刘伟”之名将该挖掘机以10万元价格卖给“保定哥”杨某某1,所得赃款现已扣押。经价格鉴定,涉案徐工牌挖掘机价值27万元。该挖掘机现已追回并发还。

2016年7月26日,韩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冒名“刘伟”,与西安博杰森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挖掘机租赁合同,租赁力士德牌挖掘机(车序列号:21AT2120XXXXX)一台。同年8月,韩某又以“刘伟”之名将该挖掘机以14万元价格卖给“保定哥”杨某某1,所得赃款已挥霍。经价格鉴定,涉案力士德牌挖掘机价值42万元。该挖掘机现已追回并发还。 

 灞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的其余违法所得,依法应当追缴。依法判决韩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扣押在案的赃款100000元,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发还被害人刘某某;被告人韩某的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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