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有夫之妇任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为能长期共同生活,二人预谋杀害任某的丈夫郝某甲(被害人,殁年47岁)。2011年5月,杨某购得2瓶灭鼠药交给任某,任将灭鼠药掺入郝某甲的饭中给郝食用,但未能致郝死亡。同年6月,杨某又购得4瓶灭鼠药交给任妙珍。同月19日晚,任某再次将灭鼠药掺入郝某甲的饭中,郝某甲食用后产生中毒反应,但未死亡。次日22时许,杨某携带木棒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乡××村任某家中,持木棒击打郝某甲头部,致郝因严重颅脑损伤合并氟乙酰胺类鼠药中毒死亡。后杨某将郝某甲的尸体运至朔州市朔城区南榆林乡大莲花村一处坟地内掩埋,并将郝某甲的衣物、手机等物品分别抛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杨某与任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为能与任某长期共同生活,竟伙同任某采用投毒、木棒击打头部的方式将任的丈夫杀死,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杨某参与预谋,购买毒药,并持木棒猛击被害人头部,为主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杨某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杨某死刑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