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至2015年期间,熊某利用其担任襄阳市某村党支部委员及某镇张营、汤某4新社区建设指挥部第七征收工作组成员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62103.63元。其中虚构141.75平方米房屋,获得尚在建设中的还建房面积折算价值约人民币97755.63元;伙同他人虚构漏补、错算农户征地明细,套取征地补偿款164348元,用于给村干部发2015年的电话费、交通费等补助。2016年1月4日,熊某接到镇纪检部门电话后到达指定地点后,被樊城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带回该院,当日,熊某如实供述了伙同他人套取征地补偿款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熊某已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121242.63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某身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和伙同他人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贪污公款262103.63元,数额巨大,其中贪污犯罪既遂164348元,犯罪未遂97755.63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熊某如实供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第一起犯罪未遂,并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熊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被告人熊某非法所得的人民币16434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上诉后,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