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武汉某地,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麻果)0.82克卖给刘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毒品已收缴。
法院认定: 被告人王某明知系毒品甲基苯丙胺0.82克而非法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王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法院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王某具有毒品再犯、当庭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