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2017)豫1403刑初1398号
自诉人余某某。
被告人曹某某。
自诉人余某某以被告人曹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余某某以被告人曹某某已经将房屋腾空并交付为由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余某某控诉被告人曹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余某某以被告人曹某某已经将房屋腾空并交付为由撤回自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余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青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现有